06

2026

-

11

黄金37天辩护再获成效|麦朝雄律师团队又一制造毒品(MDMA)案,检方不予批捕,成功取保

2026年11月2日,由广西法钲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南宁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麦朝雄团队办理的傅某某制造毒品罪(MDMA)一案,迎来阶段性利好结果:检察机关依法对傅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之将傅某某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6年1月至今,麦朝雄师团队办理的三起涉嫌毒品犯罪案件无一起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作者:

2026年11月2日,由广西法钲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南宁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麦朝雄团队办理的傅某某制造毒品罪(MDMA)一案,迎来阶段性利好结果:检察机关依法对傅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之将傅某某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6年1月至今,麦朝雄师团队办理的三起涉嫌毒品犯罪案件无一起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傅某某在大学期间学的是相关化学专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2025年10月份某个机会,傅某某认识了A,A的母亲B承诺高新聘请傅某某用某物质从事相关实验、并生产某类化工品,傅某某答应愿意尝试。同案C、D等人在网上购买了胡椒醛(国家管制的一类易制毒)等原材料,2026年10月份,几次实验后,傅某某生产出了盐酸盐,不久案发,傅某某等人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公安机抓获。

案件争议:

  1. 傅某某主观是否具有制造毒品的故意?
  2. 傅某某使用、实验用到的胡椒醛是否构成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
  3. 傅某某实验、生产出来的物质是否属于毒品或制毒物品?

律师辩护意见:

麦朝雄、陈贻旭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傅某某,了解到,傅某某使用的胡椒醛十1类物质十2类物质的反应模式中,在不使用还原剂的情况下,只能生产出盐酸盐(不属于毒品、也不属于国家管控的制毒物品),辩护律师隧撰写《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主要辩护意见为:

  1. 傅某某主观上无制造毒品犯罪故意;
  2. 傅某某实验、生产所用到的胡椒醛数量较少,未达到《刑法》350条所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
  3. 傅某某使用的胡椒醛十1类物质十2类物质的反应模式中,在不使用还原剂的情况下,只能生产出盐酸盐(不属于毒品、亦不属于国家管制的易制毒物品),无法生产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同时,辩护人提交、复印了高等教育教材《有机化学》中相关观点和内容给予佐证;
  4.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未查获、扣押有相关毒品、检验报告也未检验出毒品;
  5. 傅某某未牟利;
  6. 傅某某的逮捕条件明显不符合全国检察会议(2026年10月22日至23)精神中,逮捕必须具备的事实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共三个条件,根据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不应当对傅某某批准逮捕。

案件处理结果

经审查,检察机关对傅某某作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傅某某获得释放,公安机关隧对傅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律师寄语

涉毒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但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不让无辜者被刑事追责。

刑事办案黄金37天至关重要,一旦被刑事拘留,应当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及时会见、及时研判案情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关键词:

广西毒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南宁知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南宁专业刑事律师,毒品犯罪取保候审